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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庙教会设有塔位墓园及大型医院设有入殓奠祭出殡是否合法?

寺庙教会设有塔位墓园及大型医院设有入殓奠祭出殡是否合法?

依新修正规定,现存民国九十一年七月以前募建及私建后变更登记为募建的非法寺院纳骨设施,全部可以继续使用,有损坏的只能原地修建,不得再增加高度、扩大面积或拆除重建。 「殡葬管理条例」立法明订,自公布施行前设立五年以上的寺院、宫庙、教会附设公墓与骨灰骸存放设施及火化设施,应于二年内符合本条例规定,但二年缓冲期早于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届满,至今多数仍未符合规定。
医院不得拒绝家属领尸、停尸全国医院则在民国一○五年年底之后,一律不得再设殓、殡、奠、祭设施,让医院回归医治病人的本质。
长久以来,部分大型医院附设殓、殡、奠、祭设施并委外经营,但依「医疗法」规定,医院应以伤病诊疗为主,因此这次修法明订医院不得再附设这些设施,并明订落日条款,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经核准的设施,只能再继续使用五年,且不得扩大规模,医院里不能再设灵堂办告别式。
同时,考量医院曾经发生业者「抢尸」(抢生意),本条例明订医院不得拒绝死亡者家属或其委托的殡葬礼仪服务业领回尸体,也不得拒绝使用供助念、悲伤抚慰之用的尸体暂时停放空间。内政部强调,医院未来还是可以有助念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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